X 关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找法网提醒,养殖场拆迁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18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13
邮箱 : 58 55 97 3@qq.com